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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640300029/2022-00015 文號 吳市監規發〔2022〕1號 生成日期 2022-07-06
              有效性 有效 發布機構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任部門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局機關各科室: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實施細則》已經2022年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市場監管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備案、異議審查、清理等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提請以吳忠市人民政府或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以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主起草的、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備案、評估、清理等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行政文件。

              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人事任免和獎懲決定以及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復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備案等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三)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進行;

              (四)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五)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六)公開透明、公眾參與;

              (七)精簡實效、權責一致;

              (八)有件必備、有錯必糾。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五條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設各科室起草公文時,應當首先由市局政策法規科認定所擬公文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各科室(以下統稱起草科室)負責與本科室職責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論證、文件起草、征求意見、政策解讀、評估文件實施效果、提出清理建議、報送備案、公平競爭審查等工作。涉及多個科室聯合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確定一個牽頭科室負責。

              市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規范性文件的確定、合法性審查、組織定期清理等工作。

              市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科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公平競爭審查。

              市局辦公室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文種、文體、文字等公文處理審核、文件流程管理、按有關規定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并負責公示公開工作。

              第六條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應當為“辦法”“規定”“細則”“意見”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凡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其名稱前一般冠以“實施”。

              規范性文件一般用條文表述,不分章、節;但篇幅較長,確實需要分章、節的除外。

              第七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有制定的必要。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已有具體規定的,一般不應再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不得超越本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應當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事項;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與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相違背;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起草科室應當對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調研,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實施的措施是否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可能產生的消極效果評價及對策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將論證的過程和結論在起草說明中如實反映,并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及應急性事項外,規范性文件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為7個工作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命財產安全等重大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時間為30日。

              起草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征集專家論證報告、向社會公布草案及說明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規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應當以適當方式回應公眾意見,并公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規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應當對規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排查,認為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經濟等方面風險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進行風險評估和信訪評估。

              第十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確定日期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執行的除外。

              起草科室應當在規范性文件中標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表述方式一般為“本規定(通知、意見等)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原起草科室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對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印發公布或者修訂后印發公布。

              涉及本機關“三定”方案、廢止原有規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等需要長期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不適用有效期制度。

              第十二條 ?因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本辦法第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三條起草科室向市局政策法規科及法律顧問提交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一并提交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依據、擬確立措施的適當性、起草過程和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等內容。

              市局政策法規科及法律顧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分別出具審查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提交市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科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不得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不得簽署公布。

              第十四條 起草科室提請合法性審查時應書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市局政策法規科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申請;

              (二)完成公開征求意見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三)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參考的其它部門或地區的規定;

              (五)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及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市局政策法規科及法律顧問應當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資料以下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一)是否超越本機關的法定職權,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設定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應當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事項;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相抵觸;

              (四)是否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設定了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內容;

              (五)是否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六)是否公開征求過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并對不同意見進行了協調處理;

              (七)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法定的制定程序和要求;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政策法規科商法律顧問應當將其退回起草部門,并說明理由:

              (一)沒必要制定規范性文件或制定的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在程序、內容方面存在問題,需修改或補充的;

              (三)有關科室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主要內容存在重大分歧,需要進行協調的。

              存在意見分歧協調達不到一致的,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合法性審查期限自市局政策法規科及法律顧問收到齊備的送審材料后計算,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不得超過15日,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市局政策法規科及法律顧問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查,制作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內容包括:合法性審查的過程、內容和結論。

              第十八條市局政策法規科及法律顧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有關科室作出說明、提供依據、協助工作的,有關科室應當積極配合,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和辦理。

              第十九條起草科室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做相應修改,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并商市局政策法規科處理,起草科室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市局政策法規科提出重大修改意見,暫不通過的,由起草科室修改完善后再次報請合法性審查。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的審議和發布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市局政策法規科審查確認并經起草科室分管領導同意,起草科室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起草說明、征求意見匯總情況、合法性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等材料提交辦公室審查后,由辦公室安排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

              局長辦公會議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議時,起草科室對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見情況、是否采納市局政策法規科及法律顧問的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市局政策法規科對合法性審查意見作出說明,市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科對公平競爭審查意見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規范性文件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負責人與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公布。

              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二十二條起草科室擬提請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制定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以及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意見、法律顧問合法性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和其他相關材料等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收文,并經有關領導簽批后轉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三條??規范性文件的發文編號統一為“吳市監規發〔年份〕××號”。

              第二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印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起草科室提交市局辦公室通過吳忠市人民政府網站、市局微信公眾號及有關媒體向社會公開,起草科室應當依法就文件核心內容及其制定必要性、涉及范圍、執行標準、關鍵詞等內容在吳忠市人民政府網站、市局微信公眾號等媒體上做好政策解讀,公眾對政策措施理解存在偏差的,應當及時公開回應。

              第五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第二十五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起草科室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工作。

              第二十六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審查說明和正式文本。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裝訂成冊,一式5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補充說明、補交相關材料、糾正或撤銷等處理意見的,起草科室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辦理。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修改與廢止

              第二十八條市局政策法規科要定期組織清理規范性文件,按照“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由起草科室提出清理意見報送市局政策法規科。

              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科室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等清理意見: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以及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需修改或廢止的;

              (二)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因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自然失效的;

              (四)有效期屆滿或即將屆滿的。

              第二十九條??起草科室擬對本科室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廢止等意見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送市局政策法規科。

              市局政策法規科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調整情況,結合實際需要對起草科室提交的清理結果進行審核、匯總,報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通過吳忠市人民政府網站、市局微信公眾號、市局綜合信息平臺統一公布失效及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十條 ?經清理需要修改或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應當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完成修改或廢止工作。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起草科室應當定期組織實施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意見抄送市局政策法規科。規范性文件廢止或有效期屆滿需要重新公布的,起草科室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書面評估意見提交市局政策法規科。因上位法調整廢止規范性文件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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